領導干部應把法治理念體現到實踐中,把法治方式運用到經濟社會發展中,養成和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能力。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領導干部應深刻認識、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系,善于在法治基礎上凝聚改革共識,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風險。既要大膽地闖、大膽地試,鼓勵“摸著石頭過河”;又要走出“邊抓牌邊定規則”的思維定勢,確立“定好規則再抓牌”的法治思維。堅持“破”與“立”辯證統一,做到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對于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應按照法定程序獲得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和廢止。要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創新成果及時用法律制度的形式鞏固、穩定下來,以保障改革順利進行,使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這些問題從深層次講,都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不適應有關系,與經濟發展沒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軌道有關系。這就要求干部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更好發揮法治在調整經濟關系、規范經濟行為、指導經濟運行、維護經濟秩序、激發經濟活力中的作用。應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特別是在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新、促進生產要素高效流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等方面積極探索實踐,推動相關領域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處理好“放”與“管”的關系,規范自身權力行使,明確權力“界限”,通過法治方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切實讓“看得見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約束,讓“看不見的手”規范發展、迸發活力。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穩定。在維穩工作中,對一些苗頭性問題不能視而不見、能捂則捂;處理群體性事件不能走極端,要么粗暴處理,要么違背原則、一味妥協。實踐證明,偏離法治軌道、用簡單的辦法解決糾紛和社會矛盾,暫時可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從長遠看會積累更多更大的風險,陷入“越維越不穩”怪圈。因此,領導干部應善于運用法治思維謀劃平安建設各項工作,運用法治方式解決綜治維穩面臨的具體問題,不斷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善于運用法治手段構筑協調和解決社會沖突、維護社會穩定的機制,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聯動機制,發揮司法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中的主導作用。善于引導群眾以法律為依據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處理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問題。特別是在處理信訪問題時,一定要堅決依法辦事,對當事人的訴求,于法有據的,必須堅決支持、及時妥善解決;于法無據的,決不能肆意突破法律“和稀泥”,搞“花錢買平安”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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